发布时间:2025-10-15 18:04:55    次浏览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谢莹萍通讯员余佳子)记者昨日从区人社局了解到,今年起,3种罕见病特殊药品合规费用正式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所有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年龄不满5周岁的患者,其父母一方须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均可享受此待遇。纳入保障的罕见病特殊药品有注射用伊来甘酶(思而赞),治疗戈谢病;盐酸沙丙蝶呤(科望),治疗苯丙酮尿症;利鲁唑,治疗渐冻症。患相关罕见病的参保人员需到指定医院进行疾病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再凭《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后需到指定的定点诊治医院进行诊治,其中市区可诊治医院为李惠利医院、李惠利东部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儿医院(限沙丙蝶呤)和鄞州人民医院,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申请报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偿60%;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特殊药品费用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其中,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利鲁唑”,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罕见病治疗的特殊药品合规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再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解决。